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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布新政救市

证监发布新政救市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9 月1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252
  电子信箱:fxb905@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 编:100140
  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所质押股票转让所得的价款及其孳息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八、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一、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股票质押合同和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
  四、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证.监.会



  近日,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丰富证券品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致力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请问推出可交换债券是否是此项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答:2006年5月份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完善和推出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分离债的制度,200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会又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启动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工作。截止2008年8月底,上市公司已经发行各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累计融资1525亿元。特别是今年以来,在股票市场调整较大、股权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各类债券融资达到再融资总额的50%左右,逐步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股权融资、资源配置不合理、股票市场压力大的状况。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初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出可交换债券等公司债券品种"。目前,推出可交换债券的基础和环境日益成熟。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结构的公司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记者:请简单介绍什么是可交换债券?它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答: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称为 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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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请问目前推出可交换债券对发展证券市场的现实意义如何?
  答: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创造条件,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渠道。由于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分离债相似,债券中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发行人可以节约大笔利息支出。在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有利于股东利用这一金融工具进行股票市值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大股东由于缺乏筹资渠道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根据发行可交换债的规定,债券投资者将在12个月后分散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对发债主体来说也可避免直接抛售大量股票造成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以及不能变现的风险。
  三是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四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可交换债券的特点是,投资人同时获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股票价格上涨,可以分享股价上升的收益,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则可以当作债券长期持有直至到期。风险分散和平滑的特点,使可交换债券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等。
  记者:请问《规定》的主要思路和制度安排有哪些?
  答:一是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试点办法》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发债主体限于有一定规模和资质的公司,有利于防范部分不规范的小型公司发债的风险。
  二是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即(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同时《规定》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
  三是为从法律技术上确保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规定》强调要求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
  四是为增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性,适当使股东持有的股票进入流通的时间后移,明确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预备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五是鉴于债券换股行为实际上是股权交易的一种方式,为防止利益输送问题,比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价格应当不低于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的规定,《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调整原则。
  记者:请问《规定》发布后,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申请人资质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而且应当履行《试点办法》规定的内部授权程序,方可由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二是《规定》需要试行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予以完善。试行期间,提交发行申请材料的日期距预备交换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日期超过六个月的,证监会暂不予受理。
  三是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债券的发行利率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券法》等,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可交换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均价的70%。
  相关报道:
  "大小非"减持或有新通道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证监会正在进一步完善专门针对"大小非"的大宗交易机制,最实质的手段就是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和开发可交换债券在"大小非"减持中的作用。
  监管层人士也证实,相关的细则虽然还在制定中,但已基本完备,正在等待出台时机,有望于奥*运会之后正式推出。
  联合证券策略分析师杨伟聪认为,二次发售配合可交换债券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如果能够不打折扣的付诸实施,将是彻底解决"大小非"流动问题的实质利好,整个市场的反弹可期。
  可交换债券
  其实股改期间,银河证券投行部黄格非就曾建言,可交换债券在股改限售股减持中大有可为。而联合证券更是从2006年开始,就着手研究和开发针对"大小非"股东的可交换债券理财产品。
  所谓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大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类似,都是投资者持有债券,都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换为股票。可转债转换而来的股票是原上市公司没有发行的,而可交债交换来的,则是上市公司已经发行且持有,并且托管于托管机构的股票。
  而据前述接近证监会的人士称,是民间的研究给监管层提供了思路,证监会对于可交换债券、权证等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也一直在持续进行研究,从很早以前就开始探讨将二次发售与多种市场流动性管理工具结合起来,真正地实现从空间和时间上缓解"大小非"压力,使整体市场走势通过诸多方式来实现平稳。
  "在欧洲国*家,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换债券这种方式,避免有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而股价受到太大的冲击,"联合证券金融工程研究团队杨戈表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适用于'大小非'减持的方式。"
  香港公司和记黄埔就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沃达丰(Vodafone),而这两度减持都平稳完成。欧洲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发展,都会发行此类债券以解除公司之间互相控制的情况。
  在美国,可交换债券发展很迅速,在1980年它还只占与权益相联的债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经占到了50%的份额。在欧洲,可交换债券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中,发行人在国内和国外发行可交换债券,标的股票也可以是国内或者国外的发行人所持股权。在欧洲,可交换债券被广泛应用于普通融资、减持股权套利以及并购的资本项目中。
  混合交割将成主流
  前述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向记者介绍,可交换债券最被监管层看重的功能是"大小非"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秩序地减持某些股票,发行人可以及时收取现金,亦可避免有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而股价受到太大的冲击。
  发行可交换债券尽管对基础股的股价有所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当大股东针对某家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时,市场会解读为大股东在减持该公司的股票,进而会对该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增长性产生怀疑,从而会引发对该公司的重新估值。同时,如果短期内可交换债券的持有人大量的行权,市场上流通的该股票数量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短期内会对该股票价格有所影响。
  中信证券人士表示,"可交换债券有三种不同的交割方式:股票、现金和混合交割,多种可选择的交割方式能有效减轻'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在国外,现金交割的方式应用比较少,而混合交割方式则最受欢迎。混合交割方式赋予发行人在交割时有选择进行股票或者现金交割的权利,对于"大小非"来说,混合交割方式可以带来很多的便利,可能成为我国可交债的主要交割方式。
  该人士进一步分析,与可转债发行规模的控制体现在对发行人的总资产、总负债的要求不同,可交债发行规模的限制除了资产负债方面的要求之外,应该还会要求与发行人用来交换的股票的价值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可交债的发行规模应小于可转债。
  根据欧洲和香港可交债的发行规则,用来交换的标的股票是需要被冻结或托管的,因此可交换债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有抵押的债券。在母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持有人仍能够以可交债换子公司的股票。与可转债相比,可交债的风险更小。未来,直接信用融资将得到更长足的发展,因此可交换债券在风险方面的优势能够为其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联合证券分析师张晶认为,由于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和股票分属于不同的发行人,因此,发行可交换债券可适用于当前尚未实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部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让国有股、法人股以投资者选择的方式进入流通市场,减少了直接上市对于整个市场的冲击。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是一种低利率成本融资的方式。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事实上相当于给限售股解禁在股市和债市中间搭起了一座桥梁。
  监管问题待解
  联合证券杨伟聪认为,可交债是一种衍生产品,以限制流通股的分红收益作为衍生产品的无风险收益,然后再以债券发行的方式解决限制流通股的流通压力。实际上可交换债券等于一个固定收益的债券加上一份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该方式不仅解决了限制流通股的流通问题,降低了市场真实压力,并且也为"大小非"解决了融资问题。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一种可能获取稳定收益的产品
  西南证券券商分析师王大力表示,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大小非持有人,购买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同时,可交债嵌入了交换条款,在债券到期时,可按约定的价格来获得相应股票。这样一来,缺钱的"大小非"通过发债筹了钱;有钱的机构由于买债可保持固定性收益,且未来转换还可能会有溢价,所以也愿意买。
  但此方案有两点问题没有解决:一是"限制流通股的分红收益作为衍生品的无风险收益",然而,上市分红是不是总很稳定?是不是只有稳定分红的公司才能发债?这种无风险收益其实也是有风险的。二是,目前熊市下,机构投资者对债券有兴趣。但是,同样要吸纳一部分资金,而目前大盘的一个问题是增量资金的缺乏。同时,如机构投资者预测大盘还要继续向下,可以在适当的点位来抄底,这样就没必要买债了。
  同时,国泰君安券商分析师梁静也指出,开发可交换债券面临的技术挑战不小,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主体是"大小非"股东,因此包括发行可交换债券的审批程序、存续期内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另行考虑。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2008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明确引导"大小非"减持应当通过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按照《意见》规定,未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的限售股数量会相当大,但是相关的约束机制一直没有出台,反而出现了一些"过桥减持"等曲线方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震的目的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是这一思路没有变。在研究了大宗交易系统前期出现的问题以后,这次提出了两个实质手段,通过券商中介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增加流通环节,将"大小非"减持过程拉长;又通过债市来解决解禁大小非在股市大宗交易无对手盘的问题,从而减轻限售股解禁带来的抛售压力,是一个很好的方式。
识时务者为俊杰,认清形势,看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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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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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三十,生命的内容在不知觉中便变得沉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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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利好 是忽悠  思涨心切啊

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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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戏,还得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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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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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利好吗

有高手简单分析一下

字太多,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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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又见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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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跌,没别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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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创投,融资融券,二次发售机制.....今天又出来个可交换债券,证监会光搞新名词不办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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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套昏了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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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跌就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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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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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08年09月05日 20:42:22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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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所质押股票转让所得的价款及其孳息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八、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一、相关责任人签署的募集说明书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股票质押合同和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

    四、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担保合同(如有)、抵押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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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拐-------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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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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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会对股市有什么影响,楼主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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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T+0还将继续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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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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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出来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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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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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商业银行是利好,让企业向老百姓来借债了,以后企业亏了银行也不会有呆帐死帐,多妙的一件事呀。。。到最后死的还是老百姓,,,这如果对散户说是利好的话,那真是忽悠的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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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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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跌还是要涨,要跌停还是要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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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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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并不能消除风险,只可能转移风险.
说去说来要向市场要钱就不是利好!
大小非发债要得利,买债人要得利,中间商也要得利,利从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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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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